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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

用户投稿2024-02-21热门资讯39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 第1张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的制定是当前中国医疗卫生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发病率也在逐年增加,对胰岛素等药物的需求不断上升。为了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降低医保支出、减轻患者负担以及规范医药市场秩序,国家集中采购胰岛素的举措成为一种重要措施。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的制定不仅关乎医疗卫生体系的健康发展,更牵涉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在制定胰岛素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外市场行情、生产成本、疗效与价格的匹配度,以及药品的供应稳定性等方面因素。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胰岛素质量的安全可靠,防止出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的制定也将对医药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这将促使药企提高自身竞争力,加强研发创新能力,提高药品质量,推动行业整体提升。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医保支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为更多需用胰岛素的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保障。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的制定也面临一些挑战与争议。胰岛素价格的下降可能会导致一些药企生产胰岛素的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市场供应,甚至出现供需矛盾。同时,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胰岛素药物价格的制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更多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的制定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性很高的议题,需要政府、医疗机构、药企以及患者等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胰岛素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个人如何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怎么办理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准备、申请、受理、约请评审、试安装、评审、批准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 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 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 GA类、GCl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 受理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八),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成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2)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评审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 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 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 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 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 批准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发证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 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看一看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在里面对人员、设备、需要提交的文件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还有问题可继续问

辞职纠纷,如何去法院告公司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你办离职手续,对你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

3、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4、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报告,我不知道你在辞职报告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

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申诉到法院是不行的,只有仲裁裁定后,不服裁定才可以申诉到法院。

6、劳动争议仲裁只需递交一份仲裁申请书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即可。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试用期辞职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1、劳动者正常辞职分两种方式: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 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马走人。 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所以,辞职理由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来提出,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3、你现在要做的是: 第一,尽快想办法要回你之前递交的辞职书,我不知道你在辞书中写了什么,但辞职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写得不当即使仲裁也会对你不利,何况既得利益还会受到损失。 第二,重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首先陈述上述辞职理由中的任何一条或两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通知”必须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辞职,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你就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个城市要用省份命名道路需要国家审批吗?

一般不需要国家审批,一般情况下,道路命名的申请可由建设方拟命名,地名办、建设方、所属街道现场审核,地名办审批后,发布地名,如果没有建设方,可由其所在街道作为主体进行申请。 很多城市在街道命名时采取的是“领导+专家”的模式,很少有公众能参与进来,其实应该尽可能的听取当地市民对道路命名的意见。 已经有不少城市像征集市歌、市徽一样,在街道命名上搞市民有奖征集。 扩展资料:一个城市的中心城区城市道路通名,应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对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有效保护及鼓励使用“巷、里”。 规划道路的是规划部门,建设道路的是开发商,路名是规划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而设立标识的却是交管部门,使用地名的则是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 地名主管部门缺乏“地名整体规划意识”,政府各个部门没有及时对接,导致道路的规划、建设、命名、设标脱节,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一条路建成了几年却还是“无名路”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百科-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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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价格 (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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